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 300毫米: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间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 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 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 50立方米。 城市(镇)主干道旁、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水池应当加盖,并设置不得小于 50 50厘米的取水口。 室外消防水池的水位不得低于上沿 20 厘米:单位、居民住宅区设置明显标志,水池顶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禁止 修建其它建 (构 )筑物或固定设施,取水口 5 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 对消防水池进行维修、换水作业时,应当告知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 因城市 (镇 )建设需要拆迁消。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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