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doc74)-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本科目的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和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在明细账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三、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 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还应同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4号科目 附属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不独立核算的生产单位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代办工程及其他作业,如代制、代修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按产品名称、工程项目或作业项目设立明细账户,并按材料、工资、费用设置专栏进行核算。 三、用于生产的材料、工资和费用,凡能直接记入本科目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本科目的,可由“共同费用”等科目分摊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共同费用”等科目。 四、完工人库的产品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 “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五、完成的代办工程及其他劳务作业,按照本科目反映的实际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完成代办工程及作业应结算的价款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同时按应交税金,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六、按规定预收委托人的款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完成代办工程及作业应结算的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七、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未完代办工程作业和在产品的价值。 第136号科目 集邮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经销的集邮邮票、邮票折、邮票册和集邮用品等商品。 二、本科目设置两个二级科目,其核算内容如 下: 1.库存集邮商品:核算购进经销的集邮商品的销售价格。 2.集邮商品进销差价:核算购进经销的集邮商品的销价与进价的差额。 三、集邮商品采用销价核算。 购入集邮商品,按销价借记本科目(库存集邮商品),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进销差价贷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 售出集邮商品的价款,发生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汇总转列集邮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一邮政收入集邮收入”科目。 同时,减少库存集邮商品,将集邮商品进价转列邮政成本,借记“通信业务成本一邮政专业成本业务费”科目,并将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按销价贷记本科目(库存集邮商品)。 四、集邮邮票经批准进行向上调价时,将新旧价差借记本科目 (库存集邮商品),贷记本科目(集邮商品进销差价)。 向下调价时,作相反分录。 五、本科目按集邮商品的品种设置明细账,按出入库凭证逐笔登记,并定期与库存实物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按销价核算的库存集邮商品扣除集邮商品进销差价后的价值。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分期摊销时,借记“通信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 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四、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购入的债券,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等,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 企业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收到其他单位投资分红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其差额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52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拨付给所属企业的工程项目资金,上级收到所属企业上缴折旧和工程余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上级将工程资金通过银行拨付给所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属企业上交折旧或工程资金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所属企业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并定期核对上交、下拨数及余额,季末省内汇总报表时,本科目的余额与所属企业“上级拨人资金”余额相抵销。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七个二级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十个明细科目。 三、各科目的核算内容: 1.生产用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通信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企业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等; (2)邮政机械设备:包括包件、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使用的机械设备以及函件、汇兑和储蓄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等; (3)长途电信机械设备:包括长途电话、电报、无线电机械设备,各项短波、微波及卫星机械设备以及国际通信机械设备等; (4)市内电话机械设备:包括各种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5)长途线路设备:包括长途线路、电缆和无线电遥控线路设备以及国际通信线路、电缆等; (6)市内电话线路设备:包括市内电话线路和电缆等; (7)电源设备:包括长途报话、市内电话和邮政等方面使用的电源设备等; (8)邮政运输设备:包括邮政专用的各种运输设备;(9)电信运输设备:包括电信专用的各种运输设备。 可按长途电信和市内电话运输设备分别登记。 共同使用的运输设备登记在使用量较大的专业内。 (10)其他:不属于以上生产用和管理用的其他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职工宿舍、招待所、食堂、幼儿园、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学校、医院、疗养院及专设的科研试验机构等非生产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车辆等各种固定资产。 但是,其用房在生产、管理房屋整体内不可分割的,仍包括在“生产用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科目内。 3.租出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经营出租业务所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租出固定资产,仍列生产用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购建完成尚未投产使用、拨人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本企业生产不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请主管部门调配处理。 6.土地:本科目核算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人账。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产权转移后,再按使用情况转入生产用或非生产用等类固定资产核算。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人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人,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8.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拨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记账。 9.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以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0.已投产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五、企业已经人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六、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入账: 1.购人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将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已提累计折旧),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租人固定资产时,将所需全部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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