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货物价格 “货物价格”,是指该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无论货物以何种方式运输,该价格为其在最终装运港口或者地点的价格。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是指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格,包括其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 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 企业以规避本办法为目的的生产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九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 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条 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应当直接从受惠国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或者运输所必需的 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9 页 (三)未进入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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