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doc1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四 )因非农业建设、农田基本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时,土地权属未调整,一方农民集体土地在另一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但经双方同意调整 土地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状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含院落占地,下同 ),自其施行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 (1987 年 1 月 1 日 )止,未经拆迁、改造翻建的,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当地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确定给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乡、村兴办企业、事业和农民个人建房占用集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体土地的,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者。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房屋买卖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者。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连续使用已满 20 年,并且在此期间一方未要求返还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使用者。 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集体土地作为投资与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联营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联营单位。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现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者。 第四章 国有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十八条 《六十条》施行前,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含农村实行合作化前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 ),《六十条》施行后未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九条 自《六十条》施 行之日起,至《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之日 (1982 年 5 月 14 日 )止,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单位: (一 )签订过土地权属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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