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财务报告披露的比较研究doc15-财务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含的信息内容而言,辅助分部披露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要少得多。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主要分部披露和辅助分部披露前,必须首先确定 主要分部披露和辅助分部披露的具体形式。 关于这个问题将在下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 ”中阐述。 2. 英国的观点 ( 1)自 1965 年起,伦敦股票交易所就一直要求披露国际分部信息,但只是自 1981 年起,英国公司法才规定披露这类信息,因为当时采纳了欧洲共同体第 4 号指令的规定。 第 4 号指令要求披露按地区的销售收入,股票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披露销售收入和利润。 如果国外经营总额占合并营业收入 10%以上,那么就与美国一样,需要披露国外经营信息;如果一个洲的经营总额超过合并经营总额的 50%,就需要分析这个洲的分部信息。 在贸 易利润方面,如果来自特定地区的利润率与公司整体上正常销售利润率没有什么重大不同,则不需要进行分部分析。 ( 2) 1990 年,英国会计职业界颁布了 SSAP 25——《分部报告》。 SSAP 25 在分部确认方面的有关要求与公司法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没有实质性差别,但在财务报告分部披露方面较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所确实有了新的拓展。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 对于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披露分部净资产信息; ● 对于地区分部,要求分别披露该产品产地和销售地的销售信息; ● 对地区分部披露,明确要求 披露利润信息。 与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相比,伦敦股票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要求要宽松得多。 具体地说,只有当来自某特定地区的利润具有 “异常性 ”,股票交易所才要求地区分部披露利润信息。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观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经公布过一个 “行为准则 ”,其中要求改进经营信息的披露。 在分部信息方面,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议披露经营地区和各个地区的主要活动,并建议经营地区和行业分部披露经营成果、销售和资本投资信息,以及按地区分部披露平均雇员人数。 关于按地区分部披露的指南是:如果没有单一的分类方法适合所有的企业, 那么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从事的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它的竞争影响、地理上的相近、经济上的密切关系、经营环境和经营性质的类似点、各国企业经营相互关系的范围和程度。 这一行为准则是一种指南,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没有权力要求所有企业遵循它的原则。 尽管如此,该行为准则仍是各国会计团体制定各自披露要求可遵循的模式。 4.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 ( 1) 1981 年 8 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 IAS 14——《财务信息的分部报告》。 这一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SFAS 14 略有不同,它只要 求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的资料。 在每一分部的数据披露方面, IAS 14 要求披露和 SFAS 14 同样的信息。 它也要求企业说明各行业分部的活动和各地区分部的组成。 另外,也允许那些已提供控股公司和合并经营信息的企业只披露合并经营的分部信息。 因此,这一国际准则按每一分部提供的信息与 SFAS 14 一样包括许多内容,只是 IAS 14 并不要求提供出口营业收入或者来自重要客户的营业收入的信息,而是留有余地让企业管理当局去作决策。 ( 2) 1997 年 7 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修订后的 IAS 14——《分部报告》。 修订后的 IAS 14 的特色在于其主要分部披露形式(或主要报告形式)和辅助分部披露形式(或辅助报告形式)的确定方面。 修订后的 IAS 14 认为,在确定行业分部披露和地区分部披露谁为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谁为辅助分部披露形式时,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实质具有决定作用。 具体地说,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的差异性影响,则行业分部披露是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而地区分部披露是辅助分部披露形式;相反,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的差异性影响,则地区分部披露是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而行业分部披露是 辅助分部披露形式。 主要分部披露所列报的信息量比辅助分部披露所列报的信息量要大得多。 5. 中国的现状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财政部于 1998年颁布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专门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年编制 “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作为利润表的附表。 2020 年 12 月财务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企业 会计制度》中规定了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和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作为利润表的附表。 在这两份附表中,反映企业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的情况。 至于分部报表的具体准则,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中。 四、报告的频率和时效性 按传统做法,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一般按年度编制,一年才公布一次。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急剧变迁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态势发生了质的变化,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 技术进步使产品和生产设备的有效使 用周期缩短,原有的市场份额或竞争优势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消失殆尽。 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一些账面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在短期内出现财务困难,甚至破产清算。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由于所处经营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效性因而显得极其重要。 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反映较短期间(如季度、月度、日甚至联机实时)经营业绩的中期报告逐渐引起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并因市场瞬息万变、竞争日趋激烈而日显其重要性。 (一)中期报告的含义 关于中期报告的含义,不同组织和学者曾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有: ( 1)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的基本目的在于提供企业持续经营过程的期中计量。 意思是,如果财务报告以短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期间为基础编制,则可将其视作中期报告。 从该含义出发,年度报告实质上也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 2)《科勒会计词典》认为,中期报告是指在除了年底之外的其他任何时间编制的财务报告,如反映公司当季或截至编表日止收益的简要报告。 这种报告通常会告诫使用者注意其所包含的数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许多公司的季度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只披露销售、净收益和其他一些事项。 此外,该字典对中期( interim)所作的解释 是,处于两个主要、既定或广为人知的日期之间的日期。 如管理期内受托人的报告、涵盖期短于一个财务年度的报告或反映短于惯例报告期的任何报表。 ( 3)《现代会计手册》认为,中期报告系指所涉时期少于一年的财务报告。 如一月、一季(三个月或十二、十三个星期),或其中某一个时期的若干倍。 ( 4)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于 1973 年发布的第 28号意见书 —— 《中期财务报告》作为世界上第一套关于中期报告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指出,中期财务信息泛指会计年度进行中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现时资料,可以按月、季或其他短于一 年的任何时段为基础编制。 披露方式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 plete financial statement),也可以是汇总的财务数据( summarized financial data)。 ( 5)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 1998 年发布的 IAS34—— 《中期财务报告》则规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期间。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包括涵盖一个中期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一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 那么,中期报告对外公布的频率以多长为宜呢。 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科勒会计词典、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还是国际 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而只是笼统地指出中期系处于两个主要、既定或广为人知的日期之间的日期,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按月、季或其他短于一年的期间为基础,等等。 究其原因,如此规定可能与准则制定的原则性、实务应用的灵活性和将来报表发展的适用性等诸多方面的考虑有关。 (二)中期报告的特性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两个最为重要的信息特征。 一份理想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寻求的是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对中期报告而言,由于其充分体现信息的及时性和预测价值(当然还有反馈价值),相关性极为重要;但较 短的报告期使中期报告在每月或季、半年终了时,对财务资料全部及时复核、编制并最后报出,可用的时间极其有限;加上企业出于所耗成本及自身利益的过多考虑,使得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往往涉及更多的会计估计与判断,可靠性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甚至可能发生会计选择的机会主义行为。 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将极大地影响中期信息披露的质量。 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项会计信息相关性最高但并非最为可靠,或者反过来,一项会计信息可靠性最高但并非最为相关,则取舍标准应该是采用在可靠信息中最为相关的信息。 因为当我们把相关性作为倡导中期报 告的前提时,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是否有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可靠。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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