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据,严禁白条、口谕。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代外公司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会计月终了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公司银行账户为外公司代收、代转款项。 第二十六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公司审批规定报批。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 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 各子公司除基本账户外,未经 宏华公司 财务部书面同意,一律不准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 对确因需要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在 宏华公司指定 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收入和支出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公司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各公司财务、业务等人员不得将本公司支出账户、账号提供给外公司,非经同意不准外泄。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 即: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总 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 或指定专人 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 账核对账单时,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 银行对账单 ,如有差错,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 第 五 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下属各子 公司商品收入及其他业务等收入款项必须纳入收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收入户和支出户必须在 宏华公司指定 银行开设,不得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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