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0 页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承担。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 或相同区位修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优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性质的,拆迁人应通知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下列需拆迁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房屋后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施。 按规划需保留的中、小学校、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应在原服务 辖区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或按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配套修建。 第十七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45 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被拆迁房屋按市场比较法评估,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成本价结算后取得产权。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无力购买的,经本人申请且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由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以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后,再按廉租房租金标准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0 页 租给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 18 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 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 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5 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的,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周转过渡后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出租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应发给承租人。 原有煤气、电热、电话、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他重要设施拆迁的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六个月的补助费。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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