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与相关税收调整政策汇编(doc32)-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 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 “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 “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 “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 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应单设 “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 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35.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 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36.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7. 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 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38. 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财会[ 2020] 7 号)第 39 条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 24条和第 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并在第 40 条规定: “本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20 年 1 月 1 日无需作追溯调整,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 2020 年 1 月 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 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9. 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 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40. 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41. 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 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 “应收账款 ”或 “其他应收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坏账准备 ”科目。 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2. 如何正确理解 “财会[ 2020] 18 号 ”文件中 “关于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 ”。 《财政部关于 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 (财会[ 2020] 18 号),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了解答,为了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作进一步的解释: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 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 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应分别情况处理: (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 ,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 43.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2020] 62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 “应付福利费 ”科目,核算从原 “应付工资 ”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 “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 ”和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 ”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 709 号)的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 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 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整。 “应付福利费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 ”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44. 企业对外捐款资产 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 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 45.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 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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