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xx]395号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理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核准: (一)国有股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二)国有股 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三、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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