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方违约与履行抗辩权制度(doc13)-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实践中存在的机率会增加。 再次,确立双方违约制度,可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指导。 在我国现实的司法中,存在过分夸大双方违约,过失相抵的现象,使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官强令当事人接受的稀泥式调解或糊涂判决的工具。 但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否定双方违约的制度价值。 在制度上确立双方违约规则,有利于强化对该规则使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运用,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能真正得到合理分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三、双方违约构成。 有人认为,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责任形式等,与单方违约不应有任何区别。 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相比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新《合同法》对为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责任构成与原来的合同法有较大的变化。 因此,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自 然有新的特点。 根据《合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双方违约构成要件的考察,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 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第二,有违约行为存在。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 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另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 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 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 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2 页 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 [4]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 ,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 第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四、履行抗辩权的分类、定义及对双方违约的使用限制; 双方违约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客观现象,正确分析和处理双方违约,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滥用双方违约的情况,长将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将单方违约按双方违约规则处 理,导致了许多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了完备的履行抗辩权制度,仅为双方违约留下了较为狭窄的适用空间,换言之,履行抗辩权制度分别从双方当事人履约先后顺序的各种履行形态上,限制和阻却了双方违约的成立,可有效地防止双方违约制度的滥用。 其一,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法上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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