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死刑制度(doc2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死刑的观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20 页 当人类社会进入 21 世纪,中国社会正在开展一些死刑存废的讨论,中国的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废除死刑,而且,中国有关方面也强调死刑应当“限”字当头。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也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 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之时,废止死刑的争论在中国却异常的激烈。 因为民意调查显示中国人多数反对废除死刑。 老百姓高涨的反废呼声与现代的刑法理念会发生如此剧烈的碰撞,多少让人有点始料未及。 据搜狐和网易网站统计,在网友留言版上有关该条新闻的反馈性意见超过了 2 万多条,而绝大多数都是反废言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国社会如此巨大的“反废”浪潮呢。 其实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自古就有“睚眦必报”、“同态 复仇”、“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说法。 死刑的存在,既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也适应了我们的心理。 在国人看来,死刑被认为是实现对等惩罚的必要手段。 换言之,你杀了我的家人,如果不对你处以死刑,我肯定不干。 为什么,就在于你觉得这是极大的不公平。 这种意识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民族基因,早已深深地烙在每个人的内心里,并且代代相传。 事实上,假如法学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其内心真实的看法也大抵如此,而不会百分之百地用人道主义来为“仇敌”辩护。 废除死刑的呼声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20 页 不过在我国才出笼十几年的光景,要改变十几亿国人的这种“认同死刑基因 ”,不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难以被国人所认可。 如果采取全民表决的方式,相信废除死刑的法律出台恐怕更是遥遥无期。 改变一种传统观念原本已经很难,何况是改变一种和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远不是学术争论那么容易达成一致。 数千年“杀人偿命”传统观念不是专家用人道主义这个舶来品能够短期内融解了的。 再者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 “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思想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 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 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以不人道为由废除死刑很难在短期内实现。 关于东西方在报应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我可以举个非常生动的例子。 据报道, 2020 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全部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名凶手都得判死刑。 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 要判死刑。 (二)对目前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深层原因。 一项刑罚的废除之所以遭遇到这么大的民意阻力,不能怪普通百姓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0 页 学术水平低,不能怪他们缺乏同情心,缺乏人 道主义,而是他们对目前中国司法界对减刑滥用的不满。 在不少地方,犯人通过关系、金钱买通减刑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冲击了刑罚制裁的权威性。 刑期可以“买卖”,死刑可以变成无期,无期可以变成二十年,然后还可以继续递减。 这样一来,如果不把握好减刑这道关口,等于率先废除了某些死刑犯的死罪。 如果现在废除死刑,只能使那些有权、有钱的家庭优先获得减刑权。 而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快速减刑,死刑犯则可以在十年左右成为自由人。 这样,只能是纵容刑事犯罪而不是遏制刑事犯罪。 从这种角度讲,与其废除死刑,还不如保留死刑。 至少,保留死刑可以让那 些重刑犯没有“生还”的希望。 在自我抑制犯罪动机上,会首要考虑这一点。 (三)因废除死刑带来的“不安全感”是不可忽视的直接因素。 反对废除死刑,还有反对者非常“自私”的因素。 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些贪官岂不是更加无所顾忌,还有那些杀人的、抢劫的怎么办,现在社会上的犯罪已经很多了,这样一搞,老百姓就更没有安全感了。 ”虽然杀人者不一定杀到自己的头上,但是,从理论上让自己无辜丧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正因为这种可能性无时不在,才促使一般人觉得废除了死刑对自己更加不安全。 这是因为,相对于能够杀人者而言,被杀者和准被杀者是弱势 者。 弱势者无法自卫,只能把安全的希望寄托给法律的庇护。 如果废除了死刑,而杀人者又可能通过减刑重新返回社会的话,反而使这种“不安全感”甚至“恐惧感”愈演愈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20 页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相当多专家和学者对这种民意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死刑这种问题不适合交由公众讨论和表决,因为公众是感性的,容易形成“集体无意识”,不能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废除。 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 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相当多的人也不希望他应被判处死刑。 如赖昌星之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我说这个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 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 其实,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 专家和立法者思考的角度是国家全局性的、长远的、整体上的。 而中国的老百姓考虑的则是个体化的,从自我的切身 利益角度出发的。 理性的抉择是我们不能逃避现实,就其中国现实国情,结合民意,反废实为情理之中的事。 任何人在没有足够的安全感的。论刑法的死刑制度(doc2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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