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及财务应对策略(53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基础 ” 的概念  金额标准 的限制。 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加速折旧方法(允许缩短折旧年限)但 没有明确残值率 明确了生物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不得少于 10年;自创商誉、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明确了 长期待摊费用 ,及其摊销期限不得少于 3年。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 (不含十二个月 )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变化。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三、税率  25%比例税率,不设地方所得税 ,改变特殊项目低税率做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外资企业五年过渡期。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四 .预提所得税   20%,细则规定减按 10%;  五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  ,抵免增加间接抵免 规定 (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 2)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 ( 3)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投资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六、税收优惠 (一 )取消的优惠措施 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放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老市区生产性企业;  :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的其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 :生产性企业的定期减免;重点生产项目更长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期减税; ; :外国投资者从我国企业取得的利润;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二)保留的优惠措施 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改称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  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三)扩大的优惠措施 ( 15%)优惠; ( 20%)优惠;  的技术转让所得;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6..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 。 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四)替代措施  将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所得税额办法,替代 鼓励类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或技术改造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 40%抵免所得税额 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五)过渡措施  ( 2020年 3月 15号)已经 批准设立 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施行后 五年内 ,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 定期减免税优惠 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 施行年度 起计算;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 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七 .征收管理 (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 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的,应当 汇总计算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与原外资税法主要条款比较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瑞税务沙龙 : 25733892 中瑞财税信息网: 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一 .税负总体影响因素    二 .税负影响分类 (一)税负降低 : (二)税负增加: (三)税负不变 : 无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 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不在特定区域内、优惠期到期的生产性外资企业 增加税收优惠项目的企业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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