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5 页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 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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