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11)-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验。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在标准规定的复验项目范围内提出复验申请。 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受理的复验申请,应当对原验的留样进行检验。 复验结论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茧丝质量复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桑蚕干茧加工,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二)从事生丝生产,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六)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七)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八)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第十五条 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无毒、无害、清洁; (二)有足够的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的运输和贮存; (三)能防止加工的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被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第十六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二)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三)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四)执行的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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