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有密封、包扎、覆盖设施,避免汇漏、遗散。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前由业主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 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负责在人行道与不能绿化的裸土地面平铺上方块砖。 第十八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清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现场须有污水沉砂井与冲洗车轮设施,工地污水、泥浆不得外泄沾污街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和平整场地, 修复所有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住户都要履行环境卫生 “ 四包 ”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并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倾倒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依《茂名市垃圾收运方式改革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宾馆 、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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