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增效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九条 国家投资部分主要用于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批复同意的节水灌溉设备购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其它类投资(包括生产性管理设施等)由地方负责,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投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示范项目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示范项目的建设要区别于一般的节水灌溉工程,按照高起点、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和示范作用大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一)技术要求 (1)示范项目所选用的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应属国内先进水平, 能够起到示范样板作用,以指导和带动周围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 (2)示范项目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执行管理要按国家或水利部制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示范项目要结合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提高效益。 (二)管理要求 (1)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要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组织,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培训,责任落实到人。 (3)要结合生产开展必要的气象、土壤、栽培、灌水、产量、投入、效益、节水技术。节水增效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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