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doc7)-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 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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