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管理规定(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符合国家有关享受探亲假的规定,经部门领导同意,管理保障部核准,可享受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三十天,另加路程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二 十天,另加路程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为期二十天,另加路程假。 职工配偶、父母在境外定居 , 有固定居住场所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享受境外探亲假。 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年内不再享受 带薪年休假。 婚假 职工结婚,凭结婚证书填写《请假单》 (JL18113),由部门领导批准,假期为三天,实行晚婚者假期为十天,由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 假期必须连续使用。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要到对方工作地结婚,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由管理保障部核定。 丧假 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死亡需本人料理,由部门领导批准,给丧假三天。 职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所需路程假由管理保障部核准。 产假 产前:已婚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凭管理保障部职工保健室医生证明,可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其产前检查作一小时公假处 理。 产期:已婚女职工生育子女,凭管理保障部职工保健室医生所开产假证明,按规定休假,假期为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休假半个月。 实行晚育者,产假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一个月。 难产增加产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半个月。 产后哺乳: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一 小时 (包括人工喂养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护产假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男职工享有护产假七天。 绝育、节育假 接受绝育、节育手术者,有施术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a) 放置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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