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doc13-人力资源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托模式的法律基础是由法院判案(先例法系)在几百年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明确定写入法典形成的。 对于信托人,不论是以何种形式选定的,他们都有效忠的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诚信,并代表信托基金利益人士的利益。 对于养老信托基金,这部分人士可以是缴费方(雇主和雇员)、当前的受益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或潜在的受益人(雇员、有部分养老权益的先前的公司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一些国家将对信托人/方的要求以及挑选他们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培训的方法等还特别做出法律规定。 另一类的养老金组织形式是公司与另外一家机构缔约。 当然这通常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对基金进行管理。 但是银行、互助基金、养老基金机构以及其它的一些金融机构也是允许与公司和企业等建立这种契约形式的基金管理协议的。 信托方要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 信托方也可以代表雇主管理养老基金,如进行资产投资。 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依然在许多国家支付养老金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些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创建了专业养老基金机构。 这一现象尤其出现在那些利用这类专业机构对缴费确定型个人帐户进行管理的背景下,最初是在智利,其后出现于墨西哥、匈牙利、波兰等国中。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两类机构组成的:投资基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基金会的资产实际上属于整个养老计划的参与成员,并且这些投资收益是要按保险成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分割的。 如互助基金按投资单位分,当然这些投资收益也可以按投资额进行分配,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付利息。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他们是得到有关当局的授权进行养老基金管理,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有证据表明它们有充足的实力。 对于那些在其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信托概念的国家也可以有类似的基金管理机构。 比如在一些国家有基金会这一组织形式,基金会也可以发挥类似的作用。 否则就需要创建这样特点的法人机构。 养老金计划通常可以划分为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和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 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计划或是以绝对额明确规定养老待遇水平,或是按预定的公式,通常是基于工资收入水平或是工作年限或两者兼而有之地计算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以绝对额形式进行待遇水平确定的保险计划,还可能为养老金领取人提供一定的奖金。 对于缴费确定型的保险计划,它们在待遇水平上无明确规定。 待遇水平是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因而养老待遇水平也反映了投资回报情况。 投资回报可以是直接的,也就是基金总额有所变化;也可以是间接的,也就是可以按照投资收益,将这部分收益以记息的形式记入参保成员的个人帐户中,或按基金运作情况向个人帐户中记入额外的奖金。 实际上有许多养老保险计划既不是严格的缴费确定型保险计划也不是待遇确定型保险计划。 对于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将保险待遇与投资回报挂钩的保险模式经常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担保,可以是投资回报担保,也可以是按年度计算的最低基金积累(一些类型的担保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不是由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 表明上看象待遇确定型的保险计划也可以在提供最低养老待遇的基础上基金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情况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计划可以按照其法律结构和这些计划是否为缴费确定型或者待遇确定型进行划分。 保险计划有许多不同的筹资方式。 保险费可以由雇主缴纳或由雇员缴纳,或由二者共同分担。 对于雇主共同分担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确定分担比例或确定双方各缴相当于雇员工资收入的一个百分比。 正如已经提到的,养老金的支付可以由雇主负责,也可以由建立的单独的基金会或由单独的金融机构负责支付。 对于基金结余,这些基金结余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基金信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员的决定(以他们认定最分合适的方式进行投资,如可按基金资产/负债分析模式进行决策)进行不同形式的投资。 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允许将基金投资于创办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公司中的;即使允许这样的投资也会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在其它一些地方,向创办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公司的直接投资或向该公司贷款也是允许的,但这要有能够防止该公司无力偿债的贷款信用保险。 职业年金计划是由雇主创办或组织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因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雇主在财务方面的参与。 雇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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