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核心案例精粹doc54-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 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 x,则: 17% (1- 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 12 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 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 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 y/(1+17%)- x/(1+17%)] 17%= y/(1+6%) 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 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 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选择此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 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交税,并利用通货 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2 ] 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 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1200 100 17%)。 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 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万元 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 9月、10月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 (2.04万元 10 17万元)。 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 /[(1+2%)9 (1+3%)9 ]+2.04/[(1十2%)10 (1+3%)10]=2.1174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 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1 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13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利用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 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例3 ]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 有关资料见表8 1。 表8 1 企业名称增值税率 (%) 所得税率 (%) 生产数量 (件 ) 正常市价 (元 ) 转移价格 (元 )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800 700 700 说明: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平均年利率24%。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500 17%)/(1+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600 17%)/(1+17%)-72650=87179-72650=14529(元) 丙企业应纳 增值税额=(800 700 17%)/(1+17%)-(87179 80%)=81368-69744=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400 17%)/(1+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 500+200 600) 17%]/ (1+17%)-58120=75556 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800 700 17%)/(1十17%)-(8 00 500 17%)/(1十17%)=81367 58120=23 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十17436十23247=58803(元) 如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一样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 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表面数额的相同之中。 在此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纳税支付时 间的差异。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期纳的税款相 对减少14530元(32650 1812 0),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当然,这使得乙企业第二期与丙企业第三期纳税额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但各期(设各企业生产周期为3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1471元,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14 1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节税 某人在河南辉县市东升机械厂当会计,该厂受委托为卫源铸造厂加工铸钢件 500 个。 卫源铸造厂的负责人说既可以采取经销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卫源铸造厂对每个铸钢件的收回价为 210 元(不含税),有关 税费由东升机械厂负担。 加工时提供熟铁50吨,每吨作价 1250 元。 由于卫源铸造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 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升机械厂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是 3750 元( 5012506% )。 如果采取纯来料加工来料方式,每个铸钢件的加工费收入为 82 元,加工费共计 41000 元,加工时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600 元。 东升机械厂算不明白的是采用那种加工方式较划算。 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在于:经销加工,原料和产品均要作价,双方属于购销关系;来料加工,原料和产品不作价,受托 方仅收取加工费。 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相同,因此,税收筹划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算算账:一是获取毛利的多少,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纯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 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销加工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纯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 反之,应选择纯来料加工方式。 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 为 42500 元( 500210 -501250 ),应纳增值税额为 12500( 50021017% - 3750- 1600); 如果采用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为 4100 元( 50082 ),应纳增值税额为 5370 元( 5008217% - 1600)。 通过比较,采用经销加工方式比纯来料加工方式可多获毛利 1500 元( 42500- 41000),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 但税负却增加了 7130 元( 12500- 5370),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 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 713 元,二者合计 7843 元。 减去多获的毛利 1500 元,东升机械厂要多负担税费 5000 多元。 可见,这笔业务对东升机械厂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纯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加划算。 当然,如果卫源铸造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15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案例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包括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 ),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 这就是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 委托加工和进口 条例 所规定的 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因而 ,关联企业中生产 (委托加工、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由于处在销售环节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 ,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16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以外汇销售 应税消费品的避税筹划 应纳税额。 从企业的避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来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避税为依据的。 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2月 5日取得 10万美元销售额。 如果采用当天汇率 (假设为 1 美元= 8. 70元人民币 ),则折合人民币为 87 万元;如果采用 2月 1日汇 率 (假设 l 美元= 8. 5元人民币 ),则折合成人民币为 85 万元。 因此,当税率为 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 [(2万 30% )= 6000 元 ]6千元整。 包装物避税筹划 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 押金 ,此 押 金 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1000 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 2020 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 200 元 ,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 2200 1000= 2202000 元 3消费税税率为 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 220 万 10%= 22 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 1000 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 押金 ,则节税 2万。 扣除外购己税消费品的买价避税筹划 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1.外购已税 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7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000 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 3. 5元 (不含增值税 )装瓶后的白酒共 9500 瓶,以每瓶 3 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避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 (9500 3) 25%= 7125 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 酒允许扣除则可避税 4375 元 [7125 一 (9500 35000 3. 5) 25% ]。 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避税筹划 以下几种消费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10000 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 7000 元,对方代扣消费税 1888. 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 60000 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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