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ppt43-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抵押物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 房屋 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 ; –(二)抵押人所有的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 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的房屋 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 其他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七条 (不得抵押物)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 土地使用权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 或者有 争议 – (五)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 –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 的建筑物;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流通 的财产或者 不可转让 –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 其他 不予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八条 (特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以外 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九条 (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 –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 纳税担保书 和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纳税担保财产 清单 应当写明 财产价值 以及相关事项。 –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 签字盖章 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二十条 (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生效)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 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 生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 证明材料 (一)以 城市房地产 或者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以 船舶、车辆 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 (三)以企业的 设备和其他动产 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 同意 ,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 告知 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 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二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物 灭失 、 毁损 或者 被征用 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 保险金 、 赔偿金 或者 补偿金 要求 优先受偿 ,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 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处置)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拍卖、变卖 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三章 纳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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