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查有关税收政策汇编(doc112)-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127 页 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 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 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 ,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3 页 共 127 页 ,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产。 (七)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 3 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六、关于企业改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0〕11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 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0〕118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七、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 )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20〕 84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 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127 页 定执行。 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 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 [1999]172 号 19991208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 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 :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 1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税法 )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八 )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 70%以上的,可再依照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七 )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 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127 页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20]202 号 202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 [2020]33 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20]73号 )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 容 ,在 2020 年至 202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20年修订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 18 号令 )中规定的产业项 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127 页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退耕还林 (生态林应在 80%以上 )、草产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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