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 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 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二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 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 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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