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案--消费税ppt83-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粮食白酒 10%  乙类卷烟 5% 薯类白酒 5%  雪茄烟 5% 其他酒 5%  烟丝 5% 酒精 5%  化妆品 5% 1 摩托车 6%  护肤护发品 5% 1 小轿车 8%  1 鞭炮 、 焰火 5% 1 越野车 6%  1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 小客车 5%  1 汽车轮胎 5%  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最高销售价格 为计税依据 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 销售额 = 含增值税销售额 247。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247。 ( 1 消费税税率 )  “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 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予以处罚。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相同。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247。 ( 1—消费税税率 ) 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税基的特殊规定  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 2)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 3)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 ( 4)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5)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 ( 6)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 7)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 (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 (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 、 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 、 焰火;  (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 现行消费税 , 从量定额方法仅适用于黄酒 、 啤酒 、 汽油和柴油。 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 , 以销售数量为税基。  具体确定为:  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 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纳税人通过自设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 为门市部的对外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为海关确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啤酒 、 黄酒 、 汽油和柴油 , 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 ( 1) 啤酒 1吨 =988升  ( 2) 黄酒 1吨 =962升  ( 3) 汽油 1吨 1388升  ( 4)柴油 1吨 =1176升   自 2020年 5月 1日和 6月 1日起 , 对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和卷烟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其税基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 具体规定为:  生产销售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税基;  进口 、 委托加工 、 自产自用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的 , 分别以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委托方收回数量 、 移送使用数量为税基。 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 , 其税基的确定办法按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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