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制(ppt30)-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特点: • ( 1)当事人不服为前提,具有行政救济的目的; • ( 2)不告不理; • ( 3)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 • (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 ① 对于因 征税 及 滞纳金 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 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复议为前置程序,不可选择) • ②对于因 处罚 、 保全措施 及 强制执行 引起的争议,当事人 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起诉程序 ,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复议非前置程序,复议和诉讼可选择。 )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P570 • 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 包括: ①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 纳税担保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 税收保全措施。 •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行为。 包括: • ① 罚款(含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② 没收非法所得; 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 税务机关 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阻止出境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P572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 一级复议制度。 对 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 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 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 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 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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