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概述(doc24)-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照其遵守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评定纳税信用 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一 项税务管理制度。 (二)评定内容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 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作为评 定内容,设立指标进行考评计分。 具体评定内容和计为见教材 1920 页,一般了解。 (三)评定标准。 教材 2021 页,一般了解。 (四)分类管理。 共给纳税人评出 A、 B、 C、 D 四个等级,高级别的会采用一些鼓励措施,低级别的往往要加强监控管理,甚至还可以采取一些税务行政处罚的措施,比如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等。 (五)评定组织与程序 国、地税共同评定,两年一评。 A 级是最好的,要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可评定为 A 级,纳税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 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3 页 有 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六、税款征收(熟悉)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帐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 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③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23 页 ④ 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很明显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02 年考过)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 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23 页 额: (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 2)融通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 4)转让财产、 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 业务往来发生自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 03 年考过)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 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款。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4 页 共 23 页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工)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缴税款; (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强制执行不是前面所说税收保全的继续,税收保全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的对象有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其对象的范围大于税收保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后,剩余部分当在 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7.阻止出境。税务管理概述(doc24)-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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