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培训资料(doc21)-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目以外 ,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 ,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94]财税字 074号 ) (十九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 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字 [1995]81号 ) (二十 )关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补税问题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 ,应先用于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 ,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 ,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 (财税字 [1995]81号 ) 2,为了简化计算 ,企业发生亏损 ,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 (包括股息 ,红利 ,联营分利等 )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 ,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 ,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 ,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 ,不再补税 . (财税字 [1997]22号 ) (二十一 )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 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 ,应先予以补缴税款 ,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 ,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 ,对减税企业 ,单位要按规定补税 ,罚款 ,对免税企 业 ,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 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 ,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 (国税发 [1997]191号 ) (二十二 )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 ,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6]79号 )规定的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 ,应提未提折旧等 ,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是指年度终了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 后 ,发现的应计未计 ,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 (国税发 [1997]191号 ) (二十三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 ,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 ,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产权转让 净收益或净损失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相应调整账户 ,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情算时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字 [1997]077号 ) (二十四 )关于自用产品的计税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 ,非生产性机构 ,捐赠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 ,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 ,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 ,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 (财税字 [1996]079号 ) (二十五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 ,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 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 2,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 ,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财税 [2020]48号 ) (二十六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 ,其他企业 ,单位承租经营 ,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 ,未变更工商登记 ,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 果 ,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 ,其他企业 ,单位承租经营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 ,单位承租 ,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 (国税发 [1997]8号 ) (二十七 )关于外来企业的征税问题 凡外省在武汉地区兴办的独立核算 的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 ,一律在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 (武地税发 [1998]379号 ) (二十八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计征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 (鄂地税发〔 1997〕 238号 ) (二十九 )关于事业单位征税问题 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 ,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 1999〕 65 号 )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鄂地税发〔 2020〕 193号 ) (三十 )税法与财务制度 不一情况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因财务制度 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算 ,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 ,不便执行 .经研究 ,现对企业财务制度 与税收法规不一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确认收入 ,成本 ,费用 ,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 ,以及进行资产 ,负债管理时 ,必须严格按照 两则 ,两制 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 ,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 ,对于在确认纳税所得额过程中 ,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 ,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 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 ,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 (财商字 [1998]74号 ) 企业所得税部分 (二 ) 1,企业所得税是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应当就其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税 . 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 ,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 .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包括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 3,纳税人应缴纳额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 33%. 4,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 5,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 ,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凭收入。 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 . 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 ,标准扣除 ,包括 : 纳税人在生产 ,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 ,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财政部备案 . 纳税的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照计税工 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 纳税人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 3%的部分 ,准予扣除 . 7,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 ,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 ,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 8,对下列纳税人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 ,经省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实行定 期减税或者免税 . (2)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 ,依照发规定执行 . 9,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 ,其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 10,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1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能逐年延续 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 5年 . 12,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 ,从其应纳税税额中扣除 ,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13,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 ,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 ,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14,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算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 15,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表和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 ,向其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 增值税部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缴纳增值税 . 2,增值税税率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 ,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 ,暖气 ,冷气 ,热水 ,煤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 ,报纸 ,杂志。 (4)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税率为 13%. 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 口货物 ,除以上规定的外 ,税率为 17%. 纳税人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税率为 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 4,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买价的 13%的扣除率进行计算 . 7,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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