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1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科学事业单位 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为加强支 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 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 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入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 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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