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 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点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时,鉴定人员应通知申请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查的正常进行。 房管部门指定鉴定的,房管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勘查。 第十七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但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二层以下的民用建筑为五天; (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多层民用建筑为十天。 第十九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治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鉴定过程、结论、治理建议、解危措施及期限;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应制作非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鉴定过程、结论、使用注意事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文 书,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鉴定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 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人员署名,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限内将鉴定文书送达鉴定申请人、房屋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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