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运行处内控体系涉及管理制度、文件汇编(doc27)-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主要有新增石油建设用地征(拨)、租赁、有偿出 让的协议签署、勘界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三)负责租赁土地(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局经营的土地)的管理和内部调剂。 (四)对公司管理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和统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土地影像文字档案。 (五)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管理、调剂和监察,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 (六)负责协调处理征地和建设生产用地期间同地方发生的土地及行政及民事纠纷。 (七)与公司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进行管理,组织土地资产评估,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审核土地费、税的缴纳。 (八)负责对公司管理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公司内部各单位生个人违反土地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公司内部土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地方政府有关石油用地的新动态等。 第八条 用地处设土地征用与规划管理科、土地监察与地籍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土地规划、土地征(拨)、租赁土地、土地监察、地籍管理等工作。 (一)按照用地处的安排,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用地计 划,做好用地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申报临时用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四)掌握本单位用地动态,及时协调与征地的相关事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负责本单位石油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每年年底负责向用地处提交本单位当年度签署的用地协议复印件和其它用地文件。 (六)准东采油厂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准东地区勘探开发临时用地,协调本地区勘探开发中与地方发生的各类纠纷。 (七)油气储运公司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输油管线维修、防腐站建设的临时或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长期用地手续。 第三章 石油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永久性设施(建筑)的油气田勘探开发、油气加工、辅助生产建设、后勤保障用地,用地单位或建设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两个月向公司用地处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用地处要根据股份公司、油田公司计划财务处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及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调用地指标,确保公司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设计审查时,应参照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管理司《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一)》中有关石油用地指标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公司计划财务处下达的投资计划,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编制、上报次年的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向自治区国土厅上报。 由公司开发处牵头、会同开发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依据开发部署提交油田开发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如勘探钻井、管道施工、探区道路、后勤生活设施等,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经理部持上级批准的文件,在施工作业前 10 日向用地处提出用地报告,用地处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 协商征地事宜,并将协商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规定期限为两年,期满后需延长的,必须提前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凡面积不确定,需要滚动勘探开发的油田,在不具备办理正式用地手续之前,由用地处牵头,与开发公司共同拿出大约用地数量、用途等,由用地处负责申请办理预约(预约期限规定一年)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和单位之间用地的调整,由用地处负责统一协调,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与外单位的土地划界或者纠纷,由用地处统一会同有关单 位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第十八条 公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片(拨)、租赁、有偿出让等补偿费,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计划,列入项目管理。 由用地处会同项目经理部提出征地补偿费用预算,经公司工程造价预算部审核,审核结果报公司计财处后列入投资计划执行。 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处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与地方土地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初步协议,经企管法规处审核后,由用地处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正式书面补偿合同或协议书,其费用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支付。 第四章 石油建设项目征地规程 第十九条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用地 实行预审制度,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选址时,报用地处,由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报,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的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进行油田建设或其它设施建设,需要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报告。 (三)呈报《建设用地申请表》。 (四)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签订征(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五)权属勘界。 (六)审查报批。 (七)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拟(长期)用地时,建设单位向用地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和用地概况。 (二)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四)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及工程测绘成果表。 (六)为扩建续建项目的,还应提交原建设占地面积、平面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七)有环保要求的,还应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书中编制水土保持内容)和批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复文件。 (八)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料。 (九)易发生地质灾害的,还应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十)列有土地复垦内容和 任务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石油勘探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应向用地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报告。 内容包括勘探区域、作业内容、井号、井类、地理位置、地貌简况、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挖沙取土位置、数量和使用土地时间。 (二)勘探作业地理位置图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在当地规划部门办理“一书两证”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后在土地部门办理划拨、或出让土地手续。 第五章 奖励、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进行勘探开发施工时不按限定的道路行驶,或不按石油建设用地标准或范围使用土地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建设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进行作业或用地超出范围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地,拆除非法建筑设施,恢复原地貌。 (三)对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用地处会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按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 9 号令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用地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依本办法为准。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新疆油田公司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 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内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四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 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 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就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 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 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保护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 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 (修、试 )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第五条 供用 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人员资格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运行科(部)电力管理部门应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 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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