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部部长工作细则(doc115)-人力资源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事项。 □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 1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厂 (矿 )专业主管领导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放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巡检人员人手一册,并做到堆积不离岗。 2生产单位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3备操作人员须经厂级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单位每周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领导及设备管理人员,每月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 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二、设备管理内容 25 □ 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 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 设备润滑管理 (一 )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 1各单位机动部门设润滑专业员负责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厂矿或 车间机动科 (组 )设专职或兼职润滑专业员负责本单位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修理车间 (工段 )设润滑班或润滑工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 五定 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厂矿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 (油桶、油具、加油点 ),保证润滑油 (脂 )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 )润滑 五定 图表的 制订、执行和修改。 1厂矿生产设备润滑 五定 图表必 须逐台制订,和使用维护规程同 26 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 五定 图表的内容是 : 定点 :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定量 :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定人 :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 五定 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润滑 五定 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 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 )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受到机件本身及外界灰尘、水份、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和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 经化验后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 各厂矿对设备润滑油 必须做到油具清洁,油路畅通。 (四 )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厂矿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7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厂矿的年 度设备工作计划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油品更新前必须对油具、油箱、管路进行清洗。 □ 设备缺陷的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一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 各厂矿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 )内容 (检查什么 )、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 (允许的值 ),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二 )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28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 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 各厂矿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工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工除负责承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三 )信息传递与反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 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专职巡检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 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并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向厂矿机动科传递。 机动科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帐之外,还应及时输入计算机,便于上级大公司机动部门的综合管理。 (四 )动态资料的应用 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即刻组织处理。 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厂矿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厂级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五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 29 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 4存在不安全隐患 (人身及设备安全 ),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六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各大公司机动处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厂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 入检修计划。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作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 产和文明 30 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 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安委办 )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 (房 )、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 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 31 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 l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 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 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32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 (房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 (房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 (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 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即生产单位、机楼 (房 )或班组、生产岗位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 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 33 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 电气设备。 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 、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 34 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 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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