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5 页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 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报请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视同代管房屋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 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 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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