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税收筹划(doc59)-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纳税人的咨询费用、办 税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也相当可观。 二、范围:纳税成本除了包括正常的税收负担外,还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办 税费用、咨询费、税务代理费用、额外税收负担等。 三、风险: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 税收筹划,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变成偷税,纳税人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同时,正 常税收负担外的纳税成本又往往为纳税人忽略,忽略的代价就是多支出各种费用。 如何筹划降低纳税成本 要降低纳税成本,需要深入分析影响纳税成本的各种因素,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 影响纳 税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正常税收负担。 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缴纳流转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 税收筹划。 二、办税费用。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 利息等。 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的必要。 比如对企业 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 三、税务代理费用。 纳税人为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 行 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 为办理纳税事宜。 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 比。 四、罚款。 税法对纳税人的一些违法行为规定要处以一定罚款,纳税人如果被税 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 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税收滞 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 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 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相当于按照18%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款罚息,这个比例相当 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好几倍。 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 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 六、额外税收负担。 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 以避免的税收负担。 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是纳 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 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 扣除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 再受理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 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59 页 其次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 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 适用 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 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等等。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 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 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59 页 论企业合理避税 摘 要 :加入 WTO以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逐渐加快,中国企业将面临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更上一层楼。 合理避税,成为了中国企业所要考虑的重要措施之一。 现代的合理避税,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已经 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增强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一、引 言 二、避税的产生 三、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四、合理避税的特征 五、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六、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 七、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 八、总 结 一、引 言 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 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二、避税的产生 避税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因为有了国家税收才有纳税人的避税,当然也产生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反避税。 避税在人类历史上 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国家为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而需要公民缴纳费用,这就产生了最早的税收。 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税收在其制度结构、征收形式、征收权范围、法制程度诸方面均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的欧洲和春秋时代的中国都出现了较为原始的避税,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避税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有的。 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 竞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 者所有 ) 第 13 页 共 59 页 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间协作的建立和加强,这样,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 而国家职能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越来越多,税收制度与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 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 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 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依法纳税。 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是巨大的进步。 这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之上。 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经济学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学基石。 由上述可见,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 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 在此再进一步分析避税产生的原因。 利益的驱使是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们大都在为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忙碌着,总希望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就会采取行动。 避税正是这样,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来达到少纳或不纳税的目的。 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相结合,造成了避税的产生和存在。 避税最初产生是这样一种情况下的 结果: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征收,为了维护本身的既得利益,若采用各种违法的偷漏税手段来减轻或避开其纳税负担,就很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东窗事发后,不但要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地躲避征税的途径。 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 有此何乐而不为呢。 不违法, 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三、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 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 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 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 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 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 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些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 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 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 者所有 ) 第 14 页 共 59 页 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 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 别极大。 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 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 假如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应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的生产者或应税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他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 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纳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 ”的范围就很难把握。 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 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 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 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 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 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 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 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 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措施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 税率的差异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 少。 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 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但由于两项 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 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现代企业税收筹划(doc59)-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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