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 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 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 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 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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