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证。 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核 发。 第十一条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准产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从事酒类的零售业务,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者在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合格证。 酒类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产品的质量证明并验明产品质量。 禁止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四 条生产酒类的原料、配制酒类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饮料酒类产品标准,并将所获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准产证)的编号标明在产品标签上。 第十六条联营生产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并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实际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七条已领取了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准产证)的本省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自产酒类的,免领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准产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者购进酒类;省外尚未实行许可证(准产证)制度的酒类,经营者需要购进的,必须凭产地酒类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酒类零售者不得销售自行加工配制的白酒。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第十九条本省生产的酒类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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