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5 页 前款规定的合法产 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 2 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 5 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商定;达不成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一致意见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新建安置房的 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城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养、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况在拆迁地段予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 第三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二)被拆迁人对房 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三)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 拆迁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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