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5)-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保全后存人档案。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但拆迁时应 对被拆除房屋及其 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严禁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 资料,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 130%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 2. 2 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 1. 7 米以上、不足 2. 2 米的部分,按其面积 的 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 1. 7 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入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一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二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超过 10 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三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 130%结算补偿。 (四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 (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 )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 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 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 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 )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补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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