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doc1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四)有完整的育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生产管理资料,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设备和检验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畜冷冻精液和胚胎生产经营的单位,除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外,提供冷冻精液和胚胎的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一级以上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良种繁育场和父母代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并达到规定数量; (二)具有 1 名以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生产场所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要求,有完整的 兽医卫生防疫措施和制度; (四)有完整的选育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生产管理资料,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十九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孵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种畜禽和种蛋应来源于有《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二 )经营场所和孵坊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相应的防疫设施和制度; (三 )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畜牧兽医专业知识;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 蛋孵化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2 年。 其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需延续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利用年限、有效期、生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二条 出场的种畜禽必须符合 品种标准,并附有种畜禽质量鉴定员签署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销售种畜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品种冒充所销售品种的; (二 )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的; (三 )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四 )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 )销售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六 )销售未经审定或未经批准进口的;。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doc1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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