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 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验收申请书; 2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 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评审 )的 ,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 (评审 )证书。 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拨款 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 )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 (市、区 )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 (市、区 )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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