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之前,乡 (镇 )、村企事业单位使用至今的集体土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以后,乡 (镇 )、村企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其集体使用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外来企事业单位联营、或作价入股组建 股份制企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该联营、或作价入股的股份制企业。 上述企业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时,必须事先征得村民会议 2/3以上成员或者 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 1块本集体经济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 175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宅基地不超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每户宅基地周围划出面积不超过 1亩的菜园地给农民发 展庭院经济,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给该农户地土使用权;但禁止将菜园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章 土地确权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土地权属界一时,必须在 7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指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委托代理人到场指界,并出人授权委托书。 凡被通知的当事人不到场指界的,可参考所到方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性别介线;被通知的当事人均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土地使用现状及用地习惯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并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无异 议,必须在核定书上签章;如有异议,可在书面通知送达 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带 1至 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同指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七条 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后,指界各方应按要求当场在土地权属核定书上签章。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章的,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在核定书签章通知书后 15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补办签章手续,期满仍未签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 核定书上注明原因,核定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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