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doc15)-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 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 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 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 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 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 法有效的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 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 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 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如果重婚者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就可以不再宣告另外一个婚姻无效。 笔者认为,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超范围,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 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也有观点 认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与支持。 因为,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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