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doc1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 可制止性。 “制止”从词义上来讲有 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 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 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 在这种时候 ,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果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推动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防卫行为。 ① 7 (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 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新的不法侵害。 ② (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 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的内容: 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 意志因素。 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 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可以 8 包括以下两种: 防卫挑拨。 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互相斗殴。 是指参与者在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 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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