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13-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 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 )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 )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 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 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 )捐赠企业资产; (六 )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 、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 )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 )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 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 )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 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 )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 )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 )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 )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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