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doc15)-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有关专家的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 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 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 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 3 月底前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 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 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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