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3 页 共 5 页 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7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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