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doc47)-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 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 089 号文的规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 苏地税政二函( 1999) 001 号文中,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 ( 1)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 ( 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据苏地税发 [1999]010 号( 99 年 1 月 14 日)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 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何规定。 据苏地税函 [2020]80 号文: 2020 年度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减除 费用由原每人每月 800 元提高到 1,000 元,并按实扣除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四金”)。 鉴于学校教师与医院医生、护士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教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免税项目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 [1997]121 号)规定,从 2020 年起,教师、医生、护士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的计算不再比照实行公务员工资制人员的扣除标准,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江苏省地 税局通知精神, 2020 年度起,全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为每人每月 1,000 元,个人按规定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据实扣除,“四金”不再实行每人每月 300 元的定额扣除标准。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支付个人工薪所得时,均按上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员工资制人员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 102 元”和职务津贴。 (注:苏地税函 [2020]80 号文: 2020 年度,我市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为每月 800 元以及“四金”。 为计算简便,可选择“四金”定额扣除方法,标准为每月每人 300 元,同一单位计算“四金”扣除额时,只能在定额扣除和按实扣除两种办法中选用一种。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为每月 800 元以及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 102 元、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 ) 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苏地税发 [1999]010 号文( 1999 年 1 月 14日): 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包费用扣除标准 ( 1)供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下同)、业务招待费等的,可在承包收入的 30%以内确定扣除标准。 ( 2)供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中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可在承包收入的 40%以内确定扣除标准。 ( 3)供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 “小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仅包含业务招待费等的,可在承包收入的 80%以内确定扣除标准。 税款的计征 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按上述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对采取“大包”形式的,再减除 800 元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采取“中、小包”形式的,应与当月取得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合并,减除 800 元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国税发( 1997) 198 号文( 1997 年 12 月 25 日):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据 1998 年 5 月 15 日国税函( 1998) 289 号文,这里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给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发( 1996) 199 号文( 1996 年 11 月 8 日):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247。 (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举例:某 外商投资企业于一九九八年六月支付某外籍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50000 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试计算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040006375) /( 135%)=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5%- 6375= (元) 二、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其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公式计算比较简单,不再举例。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税款的计算。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的税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247。 ( 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 例:某外籍个人某月工资薪金收入 12020 元人民币,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 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20204000375 30%)247。 ( 120% 30%)= (元) 应纳税额 = 20%- 375= (元) 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教师 课时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苏地税函 [2020]007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师课时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20 年 1 月 11 日): 学校期中、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教师的课时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与当期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据财税字 [1999]45 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1999 年 5 月)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据国税发 [1999]1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 年 7 月 6 日):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45 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政字 [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 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 [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 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据国税发 [2020]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20年 8月 23 日):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 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 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 30%比例内确定。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doc47)-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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