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 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未经上级 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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