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财务盘点制度(doc)-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 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 )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 )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 )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 盘点统计表 ,并 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 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 盘存表 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 )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 财务抽点通知单 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 )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 )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 结存调整表 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 )不定期抽点,应填列 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 )财务部门应依 盘存表 编制 盘点盈亏报告表 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 )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 盘点盈亏报告表 呈报上级核示。 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 盘点盈亏报告表 呈报上级核示。 (三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 的盘点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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