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内部持股管理办法(doc44)-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意见,在与改制企业沟通后回复改制企业。 (三)资产核实 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分别结合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情况,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职工讨论 ( 1)改制预案预审 通过后, 企业将 已预 审的改制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 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 2) 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时各改制企业要把握以下原则: ①企业职工人数较多、 职代会健全的企业 , 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之 18 前,要按层次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在此基础上 , 召开职代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企业人数较少或职代会不健全的, 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审议 , 按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③对改制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要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制定详细、 规范的议程, 并对表决意见进行书面记录 , 审议时可 记 名通过。 ( 3) 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全部资料 , 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审批单位。 ( 4) 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五)改制方案的批复 改制企业将企业内部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的改制方案的全部资料(包括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归口逐级上报,按照审批权限批复。 企业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事项 (一)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资产损失、资产剥离、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方案批复意见办理。 (二)市国资委及其委托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整理、保存和归档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全部档案。 (三)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规范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资产总额以企业上报改革之日的前一个月账面数字为依据。 (六)上报和审批单位在上报和审批时要经单位领导班子 研究决定,然后再上报和审批。 19 (七)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 二○○六年八月 ) 按 照《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晋 市 政办发〔 2020〕 149 号 ) 的要求 ,市 属 国有 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展开 ,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根据 晋城市企业改革领导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 晋市企改发 〔 2020〕 1 号 ) 的规定 ,为 加快推动 市属 国有企业 重组 改制步伐 , 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规范 市属国有 企业在 重组 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 结合 市属 国有企业的特点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晋 市 政办发〔 2020〕 149 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企清字 〔 2020〕 1 号) 的规定 ,市属国有企业 必须在2020 年 12 月底之前完成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工作 ,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时点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 、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清产 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 清产办) 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 三 、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及数据处理等有关内容、要求,参照 省 、市 清产办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 、对经批复同意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照省、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有关文件执行。 五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存在问题 , 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申报 , 不得瞒报、虚报。 六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必 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 21 制度规定 , 严肃纪律,依法办事。 七 、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制度,市属国有企业 上报的各种清产核资资料均 先 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再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八 、市清产办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认定报告,由清产办提出意见,呈报清产核资领导组审核认定,市清产办依据领导组审核认定结果逐户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九 、各中介机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企业资产状况、损 失情况的,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 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 各县(市、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22 关于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 处置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 二○○六年八月 )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 处置工作,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 市 属、县(市、区)属国有 企业改革 中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市属、城区区属和泽州县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地籍管理范围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在各县(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用地跨县(市、区、开发区)区域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协调,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初 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县(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但在县(市)城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宗地面积在 3 公顷以上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估价报告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 采取 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原划拨 土地使用权 可继续以 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 可以 以划拨方式 使用 ,也可以采取出让 或租赁 方式处置。 23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 以划拨方式 处置土地 五年;也可以 作价出资、 出让 、租赁 方式处置 ; 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 或租赁方式 处置 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 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必须 采取 出让 或者租赁 方式处置。 第五条 关闭、破产企业 处置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由 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出让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 费用 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全额缴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主辅业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 主辅 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 单位 用地按 单位 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 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签订共用协议。 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 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 ;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由 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 土地 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 建设或 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 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审核批准后一并 组织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 转让所得扣除 出让 业务 费用 后缴同级财政专户,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转让所得县 级 财政不得截留。 出让 土地的 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 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 转让国有土地。 第九条 将划拨 土 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批准,须按土地市场价的 40%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的 60% 24 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批准,须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国有企业改 制 为民营企业的,按评估地价的 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安置原单位职工 70%以上(含 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十条 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经批准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 第十二条 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山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矿业权价款缴纳和矿业权处置 必须 严格执行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 )的相关规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 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其 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 ;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市、县(市、区)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保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其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 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 市、县(市、区)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 一 )调查 摸底,产权界定。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清产核资同步,对企业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权属审核;对经营性、非经营性用地、不同用途的宗地进行合理分割分摊;对违法用地、有纠纷土地依法处理。 ( 二 )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方案由企业或出资方根据企业 25 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 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现使用土地总体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处置价格、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对已完成改革的国有企业,未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或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要根据本规定完善手续。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要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 既不完善手续,也不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国土资源局要依法查处。 ( 三 )方案审批,地价备案。 企业持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证书、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等资料,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 四 )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 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 企业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 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签订 《 国有土地 使用权 租赁合同 》。 ( 五 )办理土地登记。 企业持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讫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合法、四至明确、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力争调解。 调解达不成一 致意见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处置,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违法用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企业性质、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但股权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转让股权时应报原批准土地资产处置的国土资源局备案。 26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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