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心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炎;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指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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